二、职业打假人与“真实打假人”有什么不同?

职业打假人不是正常的消费者。有网友提问,职业打假人与真实打假人有什么区别?在消费者层面来说,只存在职业打假人,不存在真实打假人。“真实”说明他事先不知道商家的商品存在问题,是真正地购物消费,满足自己的使用需求,没有打假目的,如果他买到假货,他就是被欺诈了,有权维权,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真实打假,是国家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履行打假职责、规范市场的行为。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督促商家生产、销售质量合格的商品,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这些机构会定期组织抽查、打假活动,并积极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投诉、举报、揭发商家的不良行为,这些机构和群众,参与打假是履行职责和公益,不以索赔牟利为目的,性质不同,是执法或守法行为。

三、职业打假人的恶性和违法性体现在哪里?

职业打假人开始就明确了解商家产品的全部信息,没有受到欺诈,不以消费为目的故意购买,索赔牟利。“知假买假”只是一种。后来又出现了“掉包”、“夹带”的形式,即购买商家的真货后,以假货,进行调换或掺杂,找商家索赔,甚至敲诈、勒索。有的职业打假人购买一次,获得索赔后,再购买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次,缺乏诚信,这不是提倡、认可的市场行为。情况更严重的,涉嫌敲诈勒索或诈骗犯罪。

四、有哪些规范性文件规制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行为是违法的。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来规范职业打假行为,也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案规制职业打假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明确提出要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2、《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明确提出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明确指出职业打假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有效应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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