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相关产品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对被告高度依赖

第三方企业生产/设计被告相关产品的配件及配件组件需要获得被告MFi认证,并从被告指定芯片等组件厂商中购买组件,否则就会出现“此电缆或配件尚未经过认证,因此可能无法配合此iPhone可靠地工作”或“非原装提示,无法正常充电传数据”等未经认证的提示。即使未经MFi认证的厂商生产的配件经过技术解密之后,被告仅需对产品设备软件端进行更新数据协议即可达到阻碍其他未经MFi认证的配件生产厂家的配件正常工作。所以,如果第三方企业想在相关市场上可持续地发展下去,必须获得被告MFi认证,导致被告主要产品的产品配件生产商对被告高度依赖。

5.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难度巨大

由于被告的产品在软件方面使用的是自行开发且不对外开放的闭源操作系统,破解其中内置的数据协议或者芯片密码的难度极大,而获得MFi认证的条件又及其苛刻,决定权全在被告,主观性极强。因此其他经营者进入被告主要产品的产品配件市场的难度较大。

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二)被告通过实施MFi认证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1.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获得MFi认证厂商进行交易

第一,被告自2011年开始对其设备配件实行MFi认证,在其配件市场上一方面采用非USB标准,通过设置技术壁垒的方式设置门槛;第二,对所有授权经销商有明确且强制性的要求,对于苹果的功能性配件产品,必须销售经过MFi认证且授权品牌的配件产品;第三,对于使用未经MFi认证的配件的苹果产品需要维修时,被告将拒绝保修,以此方式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2.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MFi认证配件及组件生产/设计厂商的交易对象及交易价格

在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获得被告MFi认证后,必须按照被告的要求从指定经营者处购买芯片等生产组件,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在芯片等组件的提供商和价格方面没有选择权利。同时,MFi认证芯片等组件生产/设计厂商也只能按被告指定的价格将芯片销售给被告或MFi认证企业,不能将芯片等组件销售给任何第三方,甚至不能按照其它价格进行销售。

3.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原告进行交易

原告作为国内领先的被告产品配件生产商曾多次主动向被告申请MFi认证,但均被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且对拒绝理由未给予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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