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被告的产品在软件方面使用的是自行开发且不对外开放的闭源操作系统,且每一产品在与配件连接方式上都有一套内置的数据协议,相应配件上有与该数据协议对应的“破解密码”,该“破解密码”内置于产品配件Lightning(闪电)接口的芯片系统中;随着被告产品软件的升级,配件端芯片的“破解密码”也随之升级。通过这种方式,被告进一步强化了的产品和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的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本案的相关市场系被告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被告主要产品中使用Lightning连接、30针连接和磁力充电线技术的产品配件市场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方面,由于被告的主要产品使用独有的闭源操作系统,主要产品的配件使用Lightning(闪电)连接、30针(30 pin)连接、磁力充电线技术,因而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的主要产品只能使用被告或被告许可的第三方专门为该设备设计生产的配件,而不能使用其他厂商生产的配件,该专门设计生产的配件也只能使用在被告的主要产品上。因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只能适用在被告主要产品上的相关配件市场,即使用Lightning(闪电)连接、30针(30 pin)连接和磁力充电线技术的产品配件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方面,鉴于我国对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均具有国家标准,且在中国大陆区域以外的苹果设备配件厂商的配件基于物流成本和产品标准等原因难以进入国内市场,中国大陆区域之外的被告主要产品配件设计/生产商与国内厂商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综上,本案的相关市场为被告主要产品中使用Lightning(闪电)连接、30针(30 pin)连接和磁力充电线技术的产品配件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市场。

三、被告通过对产品及配件组件生产/设计厂商实施MFi认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被告自2011年开始对主要产品的配件厂商实行MFi认证(“MFi”系“Made for iPod”,“Made for iPhone”,and “Made for iPad”缩写,是指分别为连接iPod、iPhone和iPad而特别设计的电子配件),如果没有MFi授权认证,一旦被告主要产品操作系统升级,连接产品及配件组件之间的密码也会升级,如果相关配件未经MFi认证将可能无法使用。因此,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只有向被告申请MFi认证,才能可持续地在相关市场中存续并具有差异性竞争力。

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在获得MFi认证后必须与被告签订协议,通过该协议,被告要求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只能从被告指定芯片生产厂商以固定价格购买芯片,并且需要向被告支付不公平的高额MFi认证授权费用。同时,对于芯片等配件组件生产/设计厂商,被告同样要求其进行MFi认证,通过认证后,芯片等组件生产/设计厂商也需要签订协议,只能向被告或经过MFi认证的企业销售认证芯片且对认证芯片的价格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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