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经过“MFI”认证与未经“MFI”认证的配件,在功能上并无差异,且该认证实质上是被告在国家标准外设立的另一道门槛,用以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并通过拒绝为使用了非MFi认证配件的消费者提供保修服务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价格高出合理价格数倍甚至数十倍、但产品质量没有差别的配件,排除、限制了非MFi认证厂商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5.被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被告多次在电商平台对原告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投诉,无视中国法律,滥用其在欧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国内进行投诉,迫使原告产品(其中包括与原告外观专利完全不一致的产品)下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达到了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目的。
五、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原告成立于2003年,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移动电源、数码3C配件、云路由、智能硬件等产品的研发、制造与营销。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已经成为国内知名的移动电源、移动终端配件生产厂商,并于2015年11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原告自被告非法设置MFi认证制度后,多次向被告申请MFi认证,但原告作为国内领先的移动终端配件生产厂商,却始终未获得认证,且未被告知任何缘由,直接导致原告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不仅如此,被告还向众多电商平台投诉原告的旗舰店及授权经销商的网店,导致原告商品被迫下架。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原告在获得MFi认证之前停止案涉设备配件的生产和销售。被告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原告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滥用其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苹果产品配件市场的支配地位,设置MFi认证,排除、限制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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