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首先声名以下内容都为真凭实据,无半点虚假,不然怎么敢公开送锦旗“罔顾事实、枉法裁决”给省高院丁海湖法官呢?现在是法制社会,当然是要讲理,讲法了!由此产生的法律负责,由本人承担,欢迎转载交流,同时欢迎志同道合人士加入!联系邮箱explorer.chen@qq .com

此举也是被逼无奈,本案本是一个非常普通的消费维权案件,从2016年4月至今有两年半有余,京东(www.jd.com)即不承认销售了假货,也不承认与平台有关系及连带责任。一审、二审、再裁裁定的内容更是如出一辙,这不是申诉人无理取闹,根本就是法官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也不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司法解释,只是随便找了一个没有证据的“理由”糊弄过去,而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公开证据视而不见。

当拿到省高院裁定书“(2018)粤民申4463号”那一刻,律师说了一句话:“这样的裁定书是出自省高院法官之手,这是见过的最简洁的裁定书,再审案件没有对申诉证据进行说理,这是对职业律师的污辱,京东的公关能力也太强了”。

俗话说得好,“流氓不可怕,可怕流氓有文化”而且还是位省高院法官!难道打官司真是富人、名人的事,普通老百姓比登天还难?要是申诉人像“六六作家”一样的人士,可能问题就简单多了!

本案如果是刑事案件,法官如此草率裁定,估计又多了一条冤魂野鬼!司法权威何在,司法公信力何在?百姓维权道路充满多少艰辛?

(2018民申4463)案件综合分析

解密京东售假内幕_最牛公开信


TO: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TO: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您们好!

您二位日理万机,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二位: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司法机构,请问消法第44条有没有全新的司法解释?

被申诉人(法人代表)是全国政协委员,法律是否赋予其企业有违法特权,如果是全国人大代表岂不是更高?

作为普通老百姓,法律意味着什么?最后一道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公正,法治”本案如何体现?两位权威领导是否可以指一条明路,普通百姓如何维权?遇到不讲事实,更不讲证据, 故意违背事实,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的法官如何是好?

多年以来“京东”对外都是“100正品行货”,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案发之前至今“百度www.baidu.com”搜,“京东”、“京东商城”第一条展示的内容就有“100%正品行货保障”,请问这个由哪个部门来管?京东平台在法律上是否有特别通行证?本案只是一个缩影,由此损害的是亿万消费者的利益,有了京东平台庇护及枉法裁判的法官,让假货在中国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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