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假冒“茅台” 一审判刑并处罚金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4日,经事先约定,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王某甲(另案处理)所售标有“贵州茅台”品牌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以1万余元/箱(6瓶/箱,共10箱),共计1.9万余元的价格购入后再以1000余元/瓶(共60瓶),共计8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乙,并送至王某乙指定的仓库。之后,王某乙通过微信方式支付被告人谢某某部分货款5万元。

2019年9月11日,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交涉案茅台酒10箱(6瓶/箱)。经鉴定,该批60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被民警抓获。审理中,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谢某某向法院交纳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恳请法庭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谢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上海杨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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