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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房子旧的电器也同时送给对方后来电器出了事故有责任吗

没有责任,东西都是人家的了,你还有什么责任,有责任也是电器厂家的责任!
卖房送的没责,如果旧电器送朋友,出了事故,多少都要担点责。
你好!没责任如有疑问,请追问。

卖房子旧的电器也同时送给对方后来电器出了事故有责任吗

2,卖房时把房间里的电器全部转让给买房者后如果出事故该谁负责比如热水

  1、“卖房时把房间里的电器全部转让给买房者后如果出事故该谁负责?”:  (1)如果是无偿赠与:只要赠与人没有故意隐瞒赠与物品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瑕疵:赠与的物品以后出事故,就与赠与人无关,赠与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如果赠与的物品有质量问题或其他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时明知却故意隐瞒、没有告知受赠人的:赠与人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虽然赠与的物品有质量问题或其他瑕疵:但赠与人在赠与时已经明确告知受赠人的,以后出事故,赠与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附:相关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是赠与的物品在赠与时无瑕疵、或者是有瑕疵赠与人已经告知的:无赠与后事故,赠与人无责任,责任的承担应是:  (1)因受赠人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受赠人自己承担责任。  (2)因为电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受赠人可以向电器的销售商或厂家索赔,赠与人有提供电器发票并协助索赔的义务。  (3)如果以后因为赠与物品自然老化或磨损而出现问题:应由受赠人自行承担。  附:相关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卖房时把房间里的电器全部转让给买房者后如果出事故该谁负责比如热水

3,卖房子旧的电器也同时送给对方后来电器出了事故有责任吗

没有责任,东西都是人家的了,你还有什么责任,有责任也是电器厂家的责任!

卖房子旧的电器也同时送给对方后来电器出了事故有责任吗

4,帮别人卖电热水龙头出了事故责任在谁我是开店的帮厂家卖的 搜

厂家负主要责任,你负有次要责任,下次再做代理的时候,签署免责申明
应当是厂家的事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顾客找你,你找厂家
应当是厂家的事

5,上海一男子回收旧空调坠亡家属索赔200万此事到底该谁来担责

对于人们来说,家电家具用久了或者想换新的时候怎么办呢?这时候有的人会选择将不用的家具家电送给有需要的人,有的人则会找到回收旧物的商贩把不用的家具家电卖掉,来减少一部分损失。上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回收旧空调引发的死亡纠纷案件。事情是这样的。市民朱某是陈某的邻居,平时陈某不在家的时候,会把房子的钥匙交给朱某保管。 事发当天,因为房子准备拆除,朱某把家具整理好准备搬回家事发当天,因为房子准备拆除,朱某把家具整理好准备搬回家。这时,回收废品的罗某,路过,朱某打电话给陈某,问他要不要卖废旧空调。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朱某要求罗某把陈某家的旧空调搬走卖掉。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因为罗某没有系安全绳,在拆空调的时候不小心摔倒了,送医院后死亡。罗某一家向朱某,索赔200万元,并要求陈某也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朱某说,当时他已经尽了通知安全的义务,罗某没有系安全带。 罗某坠楼身亡之后,罗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与朱某、陈某一直争论不休罗某坠楼身亡之后,罗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与朱某、陈某一直争论不休,三方一直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在朱某看来,根据生活中交易习惯,一般情况下回收旧家电,都是买方自己提货,在买方收到货后,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结束。至于买方罗某如何处理收到的货品,与自己无关,而且在罗某拆卸空调外机时,自己已经提醒他了,他也明确表示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这样的情况,所以罗某的身亡与朱某无关,朱某无需承担责任。 而且在事发第二天,朱某已将卖空调得到的350元货款给了陈某而且在事发第二天,朱某已将卖空调得到的350元货款给了陈某,陈某对于朱某出售其不用的旧家电的行为是认可的,之前也有过出售旧家电的情况,陈某并没有提出过质疑。作为无偿受托人,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陈某承担最终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赔偿罗某家属15万元。在陈某看来,自己与朱某是很好的邻居,因为房子要动迁,朱某曾为了一些小利益私自将自己不需要的旧物出售。 这只能属于赠与,无法证明有委托关系这只能属于赠与,无法证明有委托关系,至于涉案的空调外机所卖的款项350元也从未收到,而且,陈某是在事发几天后才回到上海的,此事与他无关。对于朱某和陈某的说法,罗某的家属表示不赞同,其称:第一、罗某是从事回收废旧物品的工作,并不是专门收空调的,更无高空作业的资格;第二、在罗某拆卸空调的时候。 朱某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朱某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无论空调是谁的,都不影响朱某作为雇主的责任;第三、朱某能进入陈某的房屋,说明其得到了陈某的允许,陈某将自己不用的旧家具家电交给朱某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罗某身亡后,有关部门曾就此事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但是由于三方对于责任的承担和赔偿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于是罗某家属将朱某、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万元,陈某对此有连带赔偿责任。 在罗某要拆卸时,朱某应该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朱某将空调外机卖给罗某,由罗某自己将空调外机拆下,但是,其中关键点在于空调外机不同于一般的家电,空调外机的拆卸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而且是需要高空作业的,在罗某要拆卸时,朱某应该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的高空作业予以合理的、必要的关注。即使朱某在公安机关部门询问笔录中陈述,已经对罗某进行了口头提醒。 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具的作业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明显在罗某高空作业时,没有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在过失,故其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具的作业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其在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从而导致其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其本身已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件的判决一出,引来众多网友的热议此案件的判决一出,引来众多网友的热议,网友们对于朱某应该对罗某的死承担责任一事,表示不理解,在现实生活中,谁会去看收旧家电的人有没有相关的资质,就算有,谁会随身携带呢?也有网友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家里安装空调或者拆卸时,时刻提醒作业人员,但是对方根本不听,多说几句就会嫌烦,每次都是胆战心惊的,还好没出事,如果出事了对于普通家庭来说,真的是无妄之灾,无法承担的打击。 对于朱某来说,帮助朋友卖掉不用的旧空调本是好心,没想到却让自己和朋友摊上了官司,在法庭上的朱某回想起当时的一切,还是无法释怀。“回收旧家电的人爬到墙上去拆空调外机,当时我还提醒他安全第一,系上安全带,没想到我在弄堂里抽根烟的功夫,人就掉了下来。”朱某说。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最后,我们只能提醒大家,在这种涉及生命安全的施工环境下,如果工人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用人单位必须坚决停止继续施工。这不仅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也是对发包人本人负责。

6,我卖一台旧空调给别人安装时摔伤别人要负责吗

这个没有标点断句,完全容易产生歧义啊我卖一台旧空调给别人,(我)安装时,摔伤,别人要负责吗我卖一台旧空调给别人,(对方)安装时,摔伤别人,(我)要负责吗
如果是朋友的话我觉得没必要,要是雇的人出安装费他操作不当损坏肯定要赔啊
卖空调,保安装,这是你的义务。买主已经出了空调费,出了事故,由你自己负担。

7,我是卖电器的送货师傅送货后路上遇交通事故死亡可有责任

要看你和送货师傅之间是什么劳动关系。不知道有几个人看懂了被推荐的“最佳回答”。假设该送货人与店主是雇佣关系,那么事故正发生在送货过程中,这是否正是“雇用行为期间”? 那么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佳回答的意思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而这恰恰是存在很大问题的。最近一段时间来,百度知道推荐答案出了什么问题? 不仅屡屡发生推荐错误(密度很高),还经常发生显然是正确的回复也毫无反应(显示出无法判断的状况)。
雇佣合同或雇佣关系只约束雇用行为期间,非相关关系期间的责任,自己负责。
工作不错

8,二手热水器致人死亡谁负责

不会的,你想多啦。首先,你卖出去的是好的吧,要是以后出了事,那有使用的关系,还有明明二手的东西部保险,他自己干嘛选择买。其次,就算有问题那也是中介的问题 跟你毛钱没有。热水器,二手,死亡不会的,你想多啦。首先,你卖出去的是好的吧,要是以后出了事,那有使用的关系,还有明明二手的东西部保险,他自己干嘛选择买。其次,就算有问题那也是中介的问题 跟你毛钱没有。
按理来说安装应该不存在不合理 因为你家如果是洗手间里装了强排式的热水器的话 燃气公司是不可能帮你开通煤气的 所以安装应该不存在不合理 国家对热水器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9,经销商销售的家用电器产品出些了伤人事故在赔偿时是经销商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当然是厂家陪钱啊! 直接联系厂家就行,厂家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派工作人员来处理好事故。以免影响厂家的形象。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10,你好如果是帮卖家电的老板送货途中撞到别人了是该我承担责任还

雇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第三人已经赔偿,无法主张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买电饭煲貌似不能送货吧。。东西太小了,直接就可以提走了的 将军花园旁边的人商家电有卖 东岳立交桥旁的国美电器有卖 十堰小商品市场旁边的苏宁电器有卖 广电大楼旁边的工贸家电有卖 这几个商场4、5路车都可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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