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丶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网监司对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行政指导情况
网监司对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网购乱象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指出其在平台内经营者丶商品销售和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1.主体准入把关不严。一是平台内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阿里巴巴和淘宝网上存在大量未办理营业执照,却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方能使用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店。食品丶化妆品丶保健品丶文化丶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经营的网店,违反有关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规定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二是平台内经营者未按规定亮明经营者身份。淘宝网存在大量经营主体未依法办理平台网店身份审查登记或者亮照亮标的网店,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三是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查登记流于形式。部分需上传营业执照通过实名认证的网店,其实际主体名称丶经营地址丶住所信息明显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主体名称丶经营地址丶住所不符,甚至上传他人的营业执照信息。四是用户ID 管理不严格。淘宝网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用户ID丶店铺名称审查不严格,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丶企业名称专用权丶知名商品特有商业权益等合法权益的侵害,混淆消费者的判断,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五是“拍卖会”涉嫌扰乱拍卖市场秩序。淘宝网的“拍卖会”频道为拍卖标的物买方丶卖方提供拍卖交易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实施收取并冻结竞拍保证金丶收取拍卖佣金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代理出价等行为,实际承担拍卖活动的拍卖人职能。此举已对拍卖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淘宝网丶阿里巴巴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大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丶商品质量不合格丶无合法进口来源证明丶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丶传销等类型的商品信息,假烟丶假酒丶高仿手机丶假名牌包丶假证丶封建迷信与赌博用品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丶管制刀具丶窃听器材等大量存在。平台开办方对平台内商品信息的进入审查丶日常监测丶违规处置不到位,在处理权益受损者维权诉求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协查时门槛偏高丶效率低下。涉嫌在明知丶应知丶故意或过失等情况下为无照经营丶商标侵权丶虚假宣传丶传销丶消费侵权等行为提供便利丶实施条件。
3.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一是违规促销。在“双十一”丶“双十二”丶节假日促销丶热点社会事件和经营活动促销期间,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都存在明显误导消费者行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还存在“活动前先提价丶后打折”丶“先低价打折吸引消费者关注丶后以无库存为由不予销售”丶“未如实全面介绍促销活动内容诱导消费者盲目消费”丶“非遇不可抗因素单方面变更甚至撤销促销活动方案”等违规促销行为。二是虚假宣传及广告违法。大量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全网价格最低”丶“史上最低价”丶“销量第一”丶“排名第一”等绝对化语言进行广告宣传;许多“天猫商城”旗舰店丶“阿里巴巴”店铺在品牌介绍丶企业介绍等栏目中夸大宣传丶虚构事实,特别是存在许多假洋品牌虚构品牌来自外国的历史渊源宣传信息,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许多平台内的网店未经审批丶擅自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依法应当审批才能发布的商品(服务)广告等。三是开展最高奖价值超过法定限额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在“双十一”丶“双十二”丶节假日促销丶热点社会事件和经营活动促销期间,平台开办者本身及平台网店开展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中,常见最高奖项价值(现金等价券丶实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丶电子货币等)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5000元限额(如抽房子丶抽豪车等)。四是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过程中违背用户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在“双十一”丶“双十二”等重大促销活动期间,天猫商城利用其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市场中所占的相对较大市场份额优势地位,强制要求参加本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供应商)不得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五是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淘宝网丶天猫商城的“法律声明”丶“淘宝服务协议”丶“淘宝规则”,“阿里巴巴”平台的“着作权与商标声明”丶“法律声明”丶“服务条款”丶“隐私声明”等网页中,存在以合同格式条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丶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丶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丶不合理的规定。六是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近几年集中爆发了阿里系内部工作人员收取商业贿赂,为供应商丶平台用户等平台参与者在“天猫旗舰店入驻”丶“聚划算”丶“直通车”丶“淘宝搜索排名”丶“首页广告栏”丶“重大促销活动期间摊位”等交易过程中不当谋取优势交易机会丶排挤竞争对手。七是人为干扰信用评价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平台内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以虚构交易丶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者以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监督处理力度不足,平台经营者部分内部工作人员参与违法违规操作或者为类似行为提供便利实施条件。八是对商业欺诈处置不力。阿里巴巴平台中长期存在部分“中国供应商”涉嫌合同欺诈直至经济诈骗行为;淘宝网上也存在部分网店欺诈消费者行为。平台经营者对于类似行为的监测丶处置不到位,权益人利益受损后以平台经营者未完全依法履行平台经营义务,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往往得不到支持。九是内部管理规则不合理。“淘宝规则”中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营行为的处理力度过轻(与违反淘宝网内部规定但不违法的行为相比,处罚力度相似甚至更轻;甚至内部管理规则中未提及行政处罚后,接受内部处理的相关条款),很大程度上使违法经营者或潜在违法经营者产生错误的心理和行为导向,认为网络违法经营成本不高,助长了网络违法经营者谋取不法不当利益的心理预期和实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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