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们的工商管理部门在电子商务时代,究竟该做和能做什么呢?吕伯望认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对我们大多数消费者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政府应当首先承担起教育和引导消费者的责任。在国外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常常会印刷一些普及性的消费者须知之类的小册子(折页),任何人都可以随手取阅。这些小册子往往会告诉你,互联网是怎么回事,上网需要注意什么,网购会存在哪样的风险或骗局,如何注意防范等。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创造这样一种企业制度,也就是企业必须通过满足消费者的最大利益才能实现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要做到这一点,政府的政策必须首先做到公平与公正。
怎么管?
美国模式、新加坡模式不适合中国
北京大学专家郭瑜表示,从世界各国的实践可以看出,政府管理对电子商务发展必不可少。不论从促进网络的发展,还是从制约网上的不法行为出发,政府都应当积极介入对依存于网络的电子商务的管理。
在具体如何管理电子商务上,各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政府采行的“美国模式”和新加坡政府采行的“新加坡模式”。所谓“美国模式”,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以企业自律和市场驱动为主,政府采取自由放任主义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从电子商务萌芽开始,美国政府就一直强调企业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导力量,政府不应干预;即使必须干预,也应将干预限制在最低程度。所谓“新加坡模式”,则是一种由政府进行全部投资和完全控制,企业在政府的全面扶持下自上而下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
在郭瑜看来,以上两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但都不适合照搬到我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照搬“美国模式”显然不太可行。
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新模式
从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看,美国是在计算机普及率很高,网络非常发达的情况下发展电子商务的;而我国计算机普及率还很低,网络还欠发达。从电子商务的参加主体看,美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从追求利润出发当然成为推行电子商务的最积极者;而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企业还没有真正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没有良好的效益和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力作基础,因而企业信息化意识淡泊,缺乏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所以,如果采取自由放任的“美国模式”,我国电子商务可能始终无法全面展开,导致在新一轮全球经济竞争中居于劣势。
但是,如果照搬“新加坡模式”也有问题。从我国政府的管理水平看,人员素质和管理经验等方面与新加坡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如果依靠政府全面推动,可能力不从心,而且过于严格的政府管理,可能扼杀电子商务发展的活力。
因此,我国政府在管理电子商务时,不宜照搬上述任何一种模式,而应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指导激励为主,政府宏观规划,企业积极主导”。
郭瑜认为,我国有人主张政府应该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是从政府间电子商务到政府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再发展到企业与企业间和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这种说法不仅不现实而且有害。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交易模式,只能是企业作为基本主体。政府可以参与但不可能充当主力。如果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大潮中将主要精力用于代替企业行事,又是建平台,又是建认证中心,凡事亲力亲为,实际上不仅将阻碍企业的自由发展,而且不能发挥作为电子商务的管理者所应起的作用。为达到积极引导的目的,政府可以采取强制使用或示范指导等手段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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