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在指尖”商城设定参与人员累计消费满 128 元,成为“1 星”会员后具备发展其他人消费加入并从中获得报酬 的资格,“1 星”可获得下线八层内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人 员的“指尖管家收入”。参与人员追加投入达到 880 元升级 为“2 星”,不仅可获得下线八层内的“指尖管家收入”,还可获得下线无限层的“推广渠道收入”。“云在指尖”商城还设置会员升级规则,用更高的会员级别可获更高比例的 “推广渠道收入”,诱使被发展人员增加直接和间接滚动发 展的“1 星”会员数量,进而提升会员级别,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而“1 星”会员又要以购物的形式先缴纳 128 元。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购买商品的形式交 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行为。

2、《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 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被发展人员通过发送链接地址和二维码,继续发展其他人关注商城并锁定上下线关系,其他人员消费后确认并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参与人员以购物 10 形式缴费加入时产生佣金,“云在指尖”商城依据上下线层级关系确定上线各层人员“指尖管家收入”分配比例,计算 和给付上线人员“指尖管家收入”。“云在指尖”商城还设定以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1 星”会员数量为依据的会员级别,以会员级别确定“推广渠道收入”的分配上限,依据各级别会员的上限差值和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和给付各级别 会员获得的“推广渠道收入”。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所指行为。

3、《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2 星”会员通过增加直接和 间接发展“1 星”会员数量提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是计算 和给付“推广渠道收入”的依据,发展“1 星”会员数量越 多,会员级别越高,获得“推广渠道收入”上限越高。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 酬,牟取非法利益,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 项所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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