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教育、培训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相关禁用词汇,一次过、包过、必过、全程无忧、命中率XX%、名列前茅、7天记住永不忘、缔造传奇、百分百高薪就业等。

房地产类广告: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相关禁用词汇:收益稳健、保证升值、稳定收益、价值洼地、价值天成、投资回报、升值潜力无限、买到即赚到等。

04关于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过去几年,因为虚假广告而收到消费者投诉与举报的品牌也屡见不鲜,如各种减肥茶的广告、化妆品广告等,根据最新广告法,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还列举了五种典型的虚假广告形式: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05

新广告法关于对未成年的保护

1、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3、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划重点,广告法第九条(要谨记),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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