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如战场,战略投资人有着更强的对抗性

这之后,他又做了一件特别缺乏常识的事,把自己在雷士照明的股权和德豪润达的股权进行互换,换完之后他成为两个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第一大股东都是王冬雷。当时双方应该约定管理好各自的公司,以为这样就能达到相互的平衡和默契。

既然成了二股东,吴长江就应该臣服于大股东,但他心不甘情不愿,于是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冲突,到了剑拔弩张、棍棒相加的地步,并且相互提出刑事控告,最终吴长江被警方刑拘。

最终让他陷于牢狱的,是吴长江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为自己大厦的银行贷款做担保,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这是公司治理中的大忌。

另外,公司控制权太重要了,王石这么厉害却在控制权问题上摇摇欲坠,董明珠那么牛,也是在行政干预下才免于危险,南玻的创始人一路打拼最后丧失了控制权。吴长江事件给企业家的警醒是,不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来治理企业,轻则影响公司的发展,重则丢掉企业的江山,甚至锒铛入狱。

“对规则的漠视让吴长江走到今天”

吴长江经过多年打拼,创立了一个优秀品牌,诞生了一家上市公司,获得了一份人生成就,也可能养成了一种行为习惯,认为自己创办的公司就是自己的,相对忽略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他用上市公司作担保,为自己实际掌控的公司谋求银行贷款,最终因自己公司出了问题,连累了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损失5个亿。

他还通过一些方法资助小兄弟做生意,给自己和太太建立小金库,这类行为在雷士照明上市前估计已经存在,上市后依然存在,说明他有惯性思维,把公司当成自己家的,比较随心。

当然,这也揭示一个问题,上述行为特别是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这么大的财务动作,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监事及审计委员会都没能识别?还是没能阻止?还是没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这都说明公司的治理结构出了问题,没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也说明投资人及其他股东对吴长江过于信赖,没有从公司规则和监督层面给他足够的约束。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

吴长江为什么会走到今天?那是因为对规则的漠视,进而形成了习惯。而他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中,是极个别的,还是不少的?

吴长江确实是公司创始人没错,但从上市公司的角度也是高级经理人,应该拥有为其他股东服务的意识,更应遵守规则。不过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太难,因为在我们这个土壤中,中庸之道、差不多的思维、重人情的现象比较普遍,而缺乏对规则的尊重,缺乏对规则的坚守。

吴长江曾经两次被赶出董事会,又两次被接回来,这是为什么?因为经销商对他存有感情,感恩于吴长江打下的一片天,希望他和公司都不要出事。从这个侧面发现,不明真相的义气或闹事,反而于事无补,也是一定程度地害了吴长江。

令人注意的是,雷士照明投资方之一的软银赛富合伙人阎焱,在投资圈中比较年长,经验老道,原则性强,敢于直言,受人尊重。

在这个事件中,我认为作为资本方的阎焱,也不想让事情走到这一步,那也是被情形所逼,他做得没错,他必须保护股东,当然也含有基金LP的利益。

“用制度来约束人性

创始人可能是一个创意不断的创新天才,也可能是坑害合伙人的混蛋。两者甚至常常奇妙地结合在一个人身上。比如:史蒂夫乔布斯隐瞒事实,将1000 美元的设计费谎称为600 美元,“私吞”了本应与合伙人史蒂夫沃兹尼亚克平分的另外400 美元;Facebook 创业之初,马克扎克伯格用稀释股权的方式,将理念冲突的联合创始人爱德华萨瓦林驱逐出局。

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创始人对公司的影响程度不同。明智的做法是,承认创始人的局限性和不完美,但并不因噎废食,而是利用制度对冲人性的弱点,发挥其最大优势。

因此,彼得德鲁克所说的“管理人员的管理”尤为必要:“一个企业必须有一种制约机制……既需要一个全面领导和最终决策的机构,也需要一个全面检测和评估的机构”。

在利益导向的商业世界中,人性是靠不住的,好的制度允许人犯错,同时提供了修正错误的机会。

在商业世界中,制度比人性更加可靠

通过上市转变公司属性,借助投资者、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助于避免摆脱创始人“一言堂”的管理模式,为创业公司走向持续成功创造可能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雷士照明内乱不断的祸根,并不在于吴长江个人,而是由于长期野蛮生长养成的江湖做派,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冲突,而这也恰恰是中国企业家走向成熟的必经阶段。

问题是,在现阶段,中国企业如何最大程度规避“人治风险”,对冲创始人个人性格中的阴暗面?一个可能是,利用法律制度、提升犯错成本,引起人们对制度的敬畏之心。

正如一位企业家所言他的“识人、用人之道”:“这个世上没有绝对的好人,也没有绝对的坏人,只有筹码的大小;只要筹码足够大,好人可以变坏,坏人也可以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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