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现规定“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2、第七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原:原规定“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现:现规定“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增加“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3、第八项“运输方式”
①明确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的运输方式填报
原:原规定“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现:现规定“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方式所对应的运输方式填报”。
②修改了对于特殊监管区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的运输方式填报 实际是进行了拆分
原:原规定“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现:现规定“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4、第十九项“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增加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和代码。”
5、第二十项“许可证号”
原:原规定“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现:现规定“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6、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
①明确直接退运的填报
原:原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现:现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②“保税/监管场所”栏的填报
原:原规定“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其中涉及货物在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现:现规定“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③增加“服务外包货物进口”, 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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