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报关单填制规范解读

敲黑板,说重点,赶紧拿出小本来记一记。

一、明确了几个问题

1、明确“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报范围,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今后报出口的小伙伴们,从此这几个项目将与你们SAY GOODBYE 了。

凡是涉及加工贸易以及保税监管货物的进口时,也免予填报了,真是喜大普奔啊!

特别提醒:遇到“来料料件内销0245 进料料件内销0644,来料成品转减免0345 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 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 加工设备内销0446 ”这些贸易方式时,还是要填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呦!

为了防止与国税重复征税,海关再次明确征管范围“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填报依据是《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2、第七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中按是否在海关注册登记分别进行填报规定的介绍。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代码。

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都没有的话需要填“NO”了,空白肯定是不行的。

3、明确进口贸易国,描述严谨“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申报时小伙伴要搞定贸易方式是否发生了商业性交易,比如暂时进出境的包装容器,是暂时性的行为,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填报时要注意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国家了。

二、与现行的其他公告规定保持一致

1、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5号公告,第三十六项“数量及单位”明确了采用零售包装的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2、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明确了“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3、根据海关总署第217号令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82号公告,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明确“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三、更加严谨规范

1、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原:原规定“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2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文章TAG: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