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丶真实丶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丶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丶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丶移动电话丶短信丶微信丶电子邮件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着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丶促销方式丶促销规则丶促销期限丶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丶附加条件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着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丶法规有关修理丶更换丶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丶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着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 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着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丶客观丶公开丶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丶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丶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丶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丶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丶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 商务丶电信丶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丶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丶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丶《产品质量法》丶《食品安全法》丶《合同法》丶《广告法》丶《价格法》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丶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丶滥用职权丶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丶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息源:腾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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