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网店要执照 未经同意不得微信向消费者推送信息


5月6日消息,日前商务部起草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开征民意。意见稿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丶移动电话丶短信丶微信丶电子邮件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意见稿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丶邮购丶网上商店丶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丶经营许可证丶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丶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等信息。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丶联系电话丶经营场所(住所)。

意见稿还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着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丶促销方式丶促销规则丶促销期限丶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丶附加条件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着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丶邮购丶网上商店丶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丶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丶展示丶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丶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丶新闻出版广电丶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丶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丶新闻出版广电丶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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