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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代理房地产销售

1.房地产销售分为承销和包销 2.一般有客户定位,能描绘出宏伟的销售前景(营销计划),有个实体的小公司就可以去开发商那里申请一级代理 3.关系好的话就不需要公司,重要的是能把房子卖出去

怎样代理房地产销售

2,房地产包销和全案的区别

1、性质不同:包销是销售的意思。如果在约定期内没有售出则该保证金不退回给销售公司。全案是不仅仅销售,还要做推广。2、内容不同:包销就是销售公司付给卖方保证金并且约定房价,在约定期限内只能由该销售公司销售。其它公司不能非正常销售该房,而且在约定期内售出且高出房东定价的部份由该销售公司获取(有其它约定的除外)。全案是有一个特定的主体设计的全套销售方案。扩展资料(1)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由包销商和开发商合作进行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由于不动产的销售有其主体条件限制,只有开发商才有权预售或出售所建的商品房。所以,包销商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或者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进行包销行为。(2)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根据包销合同对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卖价权和获取包销基价与销售价之间差价的权利。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自己定数量的商品房的预售权或出售权转让包销商专营,取定的包销价,把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利益的风险同时转移给包销商,而开发商则丧失了自行销售房屋的权利。(3)包销商的包销行为具有定的风险性。在包销期限届满,销商如未将包销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承购剩余该商品房,付清全部包销款。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和开发商之间则由原来的包销关系转为实际上的房屋买卖关系。(4)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称为包销期,包销商必须在包销期内将房屋销售完,否则就要承担定的包销风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包销和全案的区别

3,发行股票是长期融资还是短期融资

当然是长期融资,短期融资只指一年内到期的融资方法和工具.
短期融资是指筹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内所需要的资金。短期融资的使用期限一般规定在1年以内,它主要用以满足企业流动资产周转中对资金的需求。
还是直接融资!本质上没有改变融资方式!! 企业委托证券机构发行股票和债券只是业务上的实现,也就是常说的承销、包销、代销的形势!!
股票,债券,金融租赁是资本市场,也就是所谓的长期金融市场大额定期存单,同业拆借等属货币市场,就是短期金融市场,虽然是定期的,可能超过一年,但是是属于一种短期融资的一种抵压资产。

发行股票是长期融资还是短期融资

4,房地产营销方案有哪些

第1式:【企业营销】除了企业品牌导入、推广外,开发商往往会将知名合作伙伴一并纳入到推广体系下,成为项目的一个卖点,主要体现的是开发商企业本身和合作伙伴的实力,以此来作为营销推广的卖点。第2式:【区位营销】项目所处区位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优势,占据一定地理、社会、经济等优越条件,因此以项目区位作为主要卖点进行宣传推广第3式:【网络营销】网络是21世纪盛行的一种新媒体,房地产营销推广过程中对于网络的运用已经到了多元化的地步,从电子楼书到QQ群、网络游戏、博客、微信、小视频等,通过不同方式向消费者传达项目信息,并吸引消费者主动参与到开发商所组织的游戏等活动中。第4式:【体验营销】体验营销是在体验经济发展基础之上,站在消费者的感官、情感、思考、行动、关联等五个方面,重新定义、设计营销的思考方式。从房地产营销的角度来看,以产品、服务体验为基础,强调与消费者的沟通,并触动其内在的情感和情绪;以创造体验吸引消费者,并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以建立品牌、商标、标语及整体意象塑造等方式,取得消费者的认同感。第5式:【卖点梳理】项目卖点梳理是项目营销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往往根据项目在产品方面的优势,从开发理念、规划布局、建筑风格、景观特色、户型设计、智能化等方面选取较为突出的元素进行组合作为项目的主要产品卖点,是一种以产品制胜的策略进行推广的方式第6式:【精装修】精装修是交房的一种标准,开发商往往提供多种精装修标准,为客户提供统一的装修服务,减少客户装修时间不统一和自己装修所带来的困扰和麻烦。尤其是小户型,多建在城市的繁华地带,不仅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要,更为年轻人提供了相对便利的生活空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精装修的趋势日益明显,未来的住宅中精装修的交房比例将会有所提高第7式:【主题论坛】主题论坛是指通过主办高层次的学术活动,并借助其强大的影响力来为企业和项目造势。这种营销模式在操作上首先要体现权威性,其次是主题新颖,目的在于引起业界和置业者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第8式:【房展会】开发商通过房展会充分展示企业和项目形象,在展示项目的同时进行企业品牌推广第9式:【形象代言人】楼盘形象代言人多用明星、名人的明星效应吸引市场眼球,吸引消费者关注和购买代言项目。第10式:【楼书】楼书是项目推广必不可少的宣传资料,随着市场的发展,楼书的形式从传统的文本开始向多样化发展,从内容到形式都产生了多种变化,包括电子楼书、媒体楼书、多媒体楼书、学术楼书、MOOK、笔记本楼书等。

5,商品房包销的实践操作模式及主要特征是什么

商品房包销的实践操作模式及主要特征是什么? 目前实践中的商品房包销行为的一般做法是:出卖人(多为开发商)与包销人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在包销期内,出卖人将一定数量的(已建成的或未建成的)商品房,在确定包销基价的前提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包销期限届满,包销人与出卖人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结算包销佣金,并由包销人以约定的包销基价买入未出售的剩余商品房的行为。其主要操作环节是: 1、开发商授权包销人全权销售一定范围的商品房; 2、双方确定商品房包销基价; 3、不论商品房是否能够售出,包销商必须定期向开发商支付确定额度的商品房价款; (或者是:根据已完成销售的情况,包销人定期按照包销基价向出卖人支付已完成销售的包销款项) 4、商品房销售后,超过包销基价部分为包销商的经营收入; 5、如果低于底价售出,其不足底价部分,由包销商向开发商补偿; 6、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人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全部未售出的商品房。 根据上述商品房包销的实践操作模式,可以分析出商品房包销的主要特征为: 1、包销期内,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系代理关系。 在包销期限内,包销人始终以出卖人的名义推广、销售商品房。通常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由出卖人与买收人直接签署,也有一些包销模式中由包销人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盖章。 2、包销人的包销行为具有高风险性。 包销人的高风险性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包销期内的商品房售价不得低于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基价,否则,差价部分由包销人负责向出卖人补偿;其二,包销期满,未完成销售的剩余商品房由包销人按照包销基价一并购买。 3、包销人具有较大的代理权限。 基于包销人承担了主要的价格风险和市场风险,一般包销合同都约定包销人具有较大的代理权限,通常包括了广告策划制作、宣传定位、销售定价、营销方式等,并且一般包销人的代理行为都是独家排他代理,即出卖人不得另行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 4、包销期满,未能完成包销目标的商品房由包销人购入。 在包销期限届满,包销人如未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剩余的商品房。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

6,房地产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1、拖延工期。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企业征税的时候,都是要等项目完全竣工之后,才具备核算成本的可能,并且一旦项目有一点没有完全,国家就无法征收本税,企业也无法缴纳本税。需要明白的是:如果国家严格征税,由于影响太大,必须迫使一些企业采取这种消极的方式去避税。2、提高人工。对于股份公司而言,一旦经过平衡核算发现提高人工可以归避税收,就极其可能提高尤其是高管的工资。需要明白的是:还有类似购买巨额保险等传统的避税办法可以应用。3、搞精装修。目前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毛胚房为主要供应,使得土地增值部分较大。开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相信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更愿意加大成本,做精装修房出售,以减少增值部分从而避税。4、项目公司。一般来说通过项目公司操作的发展上都是很聪明的,在预缴征收时期,由于可以开发完毕就注销,因此,这种方式可能能够更好地归避某些税费,相信项目公司制会越来越多。同时,已经开发完毕的项目公司,进行注销的应该也会逐渐增多。
一、 预收购房款不入帐,通过假借款形式计入“应付帐款”,隐瞒销售收入。 二、 房地产项目清算存在多结转成本及超标准列支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的税。 三、 销售房产后把部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户上,或者通过其关联企业设立的“应付帐款”或“内部往来”科目隐匿收入,不在帐本上体现为销售收入。 四、 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直接在帐面上抵减“开发成本”,而不做收入处理。 五、 向关联企业出售不动产,不按常规计价,少申报交纳营业税。 六、 拆迁安置住宅、店面等面积新旧房互换,价格相抵部分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七、 采用由中介公司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而中介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或价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 年末预收购房款不及时入帐,做未到帐处理,个别企业年末未入帐数达到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 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帐薄未按规定贴花,签定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 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销售收入。 十一、 价外费用和代收代付款未计入收入纳税,如房地产企业向住户收取“代收管线费”等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十二、 部分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土地批文,但地块分期开发,对未开发的土地未按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

7,签订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订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房地产销售代理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行业,很多开发商也只是开始初步的尝试。目前,对开发商来说,除了开发以外,如何与代理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成了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签订销售代理合同要重点注意哪些方面呢?简单地谈谈我的看法。 一、代理方式的选择 房地产销售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对代理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独家代理和包销。一般代理,是指委托人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可选定一家或几家代理商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代销的实际数量按协议规定的办法付给佣金,委托人可直接与该地区的买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佣金。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规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该指定地区和时间内,不得委托其他第二个代理人,且商品房出售前的所有权归委托人,由委托人负责盈亏。商品房包销,与独家代理十分相近,但不同之处在于包销人承担销售剩余商品房的购买义务。 由此可见,在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时,确定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或是包销,对开发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同的代理方式,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责任也不同,开发商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并结合代理商的资信情况,选择相应的代理方式。这里,需要提醒广大开发商,在拟订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要嫌麻烦,千万要将选定的代理方式以书面的形式表述清楚。如选择包销,则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房地产包销商对包销范围内的房屋自定销售价格,允许其赚取高于开发商给予的销售基价之上的那部分溢价,并对其不能在包销期限内售出的房屋承担购买责任。 二、代理的期限及代销的任务 代理商的代理不可能是无期限地售完为止,因此,开发商与代理商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便是确定销售时间,同时,还要在合同里明确具体时间内的销售数额是多少,即明确具体的代销任务,销售任务可以以平方米计算,也可以以套或幢计算,不管采用哪种计量方式,都要明确规定在某一具体的时间销出具体数额的房产。 三、奖惩条款的设定 为了有力地促进销售代理工作,开发商在代理合同里设有奖励条款,即如果代理商提前售完所代销的物业,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根据提前的时间,设立不同的奖励标准。同样,为了让代理商明确自已的责任,使代理商感到有压力,开发商应在合同里增加惩罚条款,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如果代理商没有售完约定的物业,开发商有权按比例减少代理商的佣金,用这样的机制,可以有效地调动代理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的经济效益和销售成绩挂起钩来。奖惩条款要结合上述代销的任务来设定,这样才能使代理商更加明确自已的责任,这样才是开发商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四、关于售房宣传广告的约定 一般地说,开发商选择商品房代销的,那么商品房的广告宣传是由代理商负责的,开发商只需向代理商提供商品房的基本资料即可。但如果代理商在对外广告宣传中,弄虚作假,买受人因相信虚假广告内容而签订合同从而引起索赔纠纷,开发商也是应承担责任的。原因有二:其一,代理商是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实施广告宣传的,对于买受人来说,开发商才是当事人;其二,开发商有义务对代理商的售楼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这是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代理商因制作虚假广告,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开发商因疏于对售楼广告的审查与监督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开发商委托了房地产销售代理后,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了,开发商还应密切关注售房宣传广告的对外发布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代理商的不当行为。同时,对于售房宣传广告方案的最终确定权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归属于开发商,而且对于开发商确认的方式及代理商违约发布广告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也应具体、明确地体现在合同当中。

8,如何和物业协商减免物业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即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停车管理费,即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即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中所指公共性服务主要含几项内容? 它包括: (1)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楼房,确保楼宇安全使用。 (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管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和水塔的清洗以及垃圾清运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供排水系统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4)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5)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 (7)接受委托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代收发报刊、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 (8)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综合管理服务费怎么收? 在物业管理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收取。在业主管委会成立后,由其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收费标准报价格部门核准后收取。 在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写字楼和工业区内为商业用途的物业,可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150%;在上述区域内办公的(不包括工业厂房中生产管理办公),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0%。 综合管理服务费何时起收? 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从入伙之日起(以交锁匙为准)按月交纳,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未出售楼房的综合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由房产公司或包销商承担。 水电周转金怎么收? 水电周转金是在各个业主(住户)所使用的水电费未收缴上来之间,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而垫支的费用。它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不同时期所需费用大小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范围。 公共水电费怎么收? 它是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场所照明、清洗和绿化、电梯、 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和其他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多层住宅(无电梯)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业主(住户)无需再交;多层带电梯住宅业主(住户)应按月交纳。但物业管理单位应每月向所有业主公布上月使用公共水电度数、单价和总额及分摊办法。 对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有何规定?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醒目位置或收费地点公布。还应当定期(一般6个月)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物业管理年度和小区或楼宇的重大措施,以接受监督。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等政府定价的价格,必须按分类价格分别执行,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费。 其他部门有权再向业主重复收费吗?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住户)重复征收如卫生费、治安费等其他性质和内容相同费项。 业主(住户)不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将受何处理? 物业管理有权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偿。
物业费减免问题久久困扰大家,而当前实务情况显示物业公司胜多业主,业主究竟该如何操作呢,本视频中肯的告诉你答案…
首先,你作为小区业主,可以去小区物业处,联系物业经理进行协商,其次,你可以说明你家里经济比较困难,实在无法全额交纳物业费用,所以希望物业能够减免部分费用。

9,什么是商品房包销

42"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自己开发且已经建成并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包销期满后,包销商对未销售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一种法律行为。房地产包销是一种重要的销售途径和渠道,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商品房包销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进行协商,由包销商以一定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开发商买入全部商品房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1.买卖性。商品房包销具有买卖性的一面,包销商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确定基价,实际上提前确定了包销商购买房产的价格,如果包销商不能把房屋全部卖出,则应以基价购买商品房。2.代理性。包销商与开发商约定包销期限,包销人这个期限内享有销售代理权,且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并对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合同盖章、办理房产过户等予以配合,即通常意义上的显明代理关系。3.风险性。与一般的房地产代理不同,包销人必须在包销期限届满时买入剩余商品房,所以包销人应承担销售不力或形势不佳的买卖风险。4.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法律关系具有可转换性。根据包销合同约定,包销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在包销期届满前后会发生转换。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是代理销售关系。包销期限届满,包销商如未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剩余的商品房。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
1.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自己开发且已经建成并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包销期满后,包销商对未销售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一种法律行为。房地产包销是一种重要的销售途径和渠道,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商品房的包销具有以下特征:  (1)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由包销商和开发商合作进行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由于不动产的销售有其主体条件限制,只有开发商才有权预售或出售所建的商品房。所以,包销商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或者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进行包销行为  (2)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根据包销合同对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卖价权和获取包销基价与销售价之间差价的权利。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自己定数量的商品房的预售权或出售权转让包销商专营,取定的包销价,把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利益的风险同时转移给包销商,而开发商则丧失了自行销售房屋的权利。  (3)包销商的包销行为具有定的风险性。在包销期限届满,销商如未将包销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承购剩余该商品房,付清全部包销款。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和开发商之间则由原来的包销关系转为实际上的房屋买卖关系。  (4)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称为包销期,包销商必须在包销期内将房屋销售完,否则就要承担定的包销风险。2.关于商品房包销的性质解释  关于商品房包销的性质在理论有很多种解释,如代理说、买卖说以及两合行为说。这些观点认为,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这在法律上应该是一种代理行为;而如果包销商购买包销剩余的房屋则构成了买卖行为。该种代理行为是一种显名代理,因为《商品房捎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号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司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但是实际上,包销商的包销行为不同于传统民法中自行代理行为,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也并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1)包销商的包销行为,目的不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而是为了获取销售价格和包销基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自己的利润;(2)包销商包销开发商的房屋,只是种销售行为,是销售他人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而并没有在销售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3)包销商的包销行为是独立的,对此,该行包销商也要承担定的风险;(4)包销商最后承购剩余房屋,只是包销行为的种效力结果,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也可以将剩余房屋退还给开发商。  3.商品房包销的分类。商品房包销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包销房屋的状况为标准,分为现房包销和期房包销;以包销房屋的范围为标准,分为全部包销和部分包销;以风险为标准分为风险包销和无风险包销。
商品房包销是盛行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一种商品房销售方式,后被引入我国内地。它在促进商品房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诉讼。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商品房包销尚无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操作中的无序和混乱,同时也造成部分诉讼案件结果的互相矛盾,使当事人难以适从。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对于商品房包销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在此仅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对于商品房包销的法律属性略作分析并就其关键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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