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淘宝对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每次扣48分,延长交易超时并对其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采取强制措施。

对前述骗取他人财物的受害方,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店铺监管、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等。

第五十三条:扰乱市场秩序,是指以任何方式,刻意规避淘宝的各类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使用淘宝官方资源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淘宝有权取消会员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使用的官方资源,每次扣2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

第五十四条:不正当谋利,是指会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向淘宝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48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会员的关联店铺6个月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运营服务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由该运营服务商代运营的其它店铺亦应在收到淘宝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自营或更换运营服务商,逾期,则淘宝将对相关店铺进行监管直至其执行完毕。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会员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情形的,淘宝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自对会员进行不正当谋利调查之日起,淘宝将限制该会员店铺及其关联店铺参加淘宝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会员向淘宝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谋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但由于会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谋利未遂,每次扣12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谋利行为:

(一)卖家为淘宝工作人员的,每次扣48分;

(二)卖家为淘宝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淘宝工作人员未依据《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24分,若有利用淘宝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48分。

第五十五条:拖欠淘宝贷款,是指会员自阿里巴巴金融申请并获得淘宝贷款,到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经阿里巴巴金融自催及委外催收仍未归还的行为。每次扣48分,该会员符合特定条件的关联店铺永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这些违法的行为卖家千万不能触及,对店铺不好,对自身也不好,所以在开淘宝店之前,卖家一定要对淘宝相关规则了如指掌!

文章来源于甩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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