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特别排放限值的确是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利器,这对于蓝天保卫战走进第二阶段的“2+26”城市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执行时限切合实际给足缓冲,到期不达限值将面临关停
从征求意见稿到实际落地的方案,执行期发生了细微的变化,留出了缓冲期。比如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焦化业现有企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而实际方案中,将这一时间大限后延至2019年10月1日。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的新建项目,环评执行期也从去年6月1日后延到2018年3月1日。
提高标准的意义在于有效执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石敏俊认为,执行时间后延以及给出缓冲期,体现了环保部门务实的精神。让相关行业企业有足够时间改造提升,这对排放限值实际落地非常重要。
特别排放限值涉及行业较多,这些行业是否能够承受如此严格的排放要求?“限值高低在经济学上是排污权让渡的问题。提高限值是政府收回部分排污权,一部分企业要提高治污成本,另一部分可能根本无力做到,只有改行。”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教授这样表示。
排放标准提升是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环保标准不断修订更新,包括水泥、钢铁、石油炼化、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都有不同程度收严,有效引导了行业清洁化的进程。但行业的环保转型也需要克服不少困难。
火电行业从2012年实行新国标,到后来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再到如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虽然每个节点总有人喊难,但在严格要求与监管下,既定的目标都能够实现。因此,电力行业的减排似乎已成为模板。
那么其他行业是否也能按照这一路径顺利提升排放水平?对此,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观点:没有火电行业的补贴政策,达到限值要求困难更大,但这对行业来说也是个重新洗牌的过程。有能力有实力提标改造的,生存下去没有问题,而且也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而那些工艺、技术、设备较为落后的企业,则只能走向末路。
名单中的行业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保门槛普遍提高,不太可能出现大范围的污染产业转移
其实,在特别排放限值出台前,许多地方的排放标准已经严于国标,这就让很多高排放行业向标准较为宽松的地区流动。那么在严格的限值之下,是否又会出现一波所谓污染产业转移风潮?
石敏俊认为,理论上讲,产业转移是自然现象,有其自身的合理性,转移是企业的策略,也是企业自我提升的机会。与二氧化碳等全球性污染物不同,大气污染物引起的环境问题与区域环境容量密切相关,这些污染如果转移到合理的地方,对降低环境危害是有效的。但合理转移的前提是接收地的“门槛”需要和环境容量挂钩。
“即使污染产业想转移,也得找到能承接的地方。从目前情况看,中央有导向,地方执行一定会更上层楼,污染大范围简单转移已不大可能实现。可能出现因为标准不同,一些高污染行业、企业向标准洼地流动的局部现象。”李志青这样表示。
“这边严,那边松,一界之隔,污染企业都跑过去了,排放的污染最终又影响了我们这儿的空气质量。”本报记者不久前在太原调研时,听到了不少这样的抱怨。当地干部无奈地说,由于“门槛”不一样高,有的企业技术设备都没有改造,挪了几公里,又开工了。由于距离较近,对通道城市的空气质量影响仍在。如何更好地将特别排放限值转化为真正的减排量,操作层面还有待地方更好地协调。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环境保护的正向影响显而易见,但李志青提醒,也应该评估它对地方经济、对行业的影响。
“以绿色化新规制推动发展,理论上是成立的,但由于地方差异大,资源禀赋不同,不可能所有地区都发展金融、科技等产业,地区间的错位经营也是很有必要的。”他认为,在特定区域执行特别限值有必要,但从长远看,政策制定还要着眼于把有限的环境容量配置到效率最优的企业,这样才能形成产业与环境保护双赢的局面。
相较于被“限值”的行业,这一政策对环保产业将产生明显的正向影响,专业人士认为,尤其是非电行业的环保治理,市场前景将非常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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