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丶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丶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丶公平竞争丶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六丶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丶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支付需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拓展境外业务。加强对电子商务大额在线交易的监测,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跨境支付国内与国际监管合作,推动建立合作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丶提供积极财政金融支持。鼓励传统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丶保险支持。
八丶建设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各地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引导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丶标准化丶集群化丶规范化方向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丶物流丶仓储丶融资等全方位服务。支持企业建立全球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商机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的协助。
九丶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互换丶监管互认丶执法互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体系。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执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通过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丶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十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指导各地行业组织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发挥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丶守法经营。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交流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产业集群丶专业商会在境外举办实体展会,建立营销网络。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
十一丶加强多双边国际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合作,提升合作水平,共同打造若干畅通安全高效的电子商务大通道。通过多双边对话,与各经济体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及时化解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引发的贸易摩擦和纠纷。
十二丶加强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的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总结评估,支持和推动各地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措施。同时,对有条件丶有发展意愿的地区,就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做好协调和服务等相关工作。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全力推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扩大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完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工作方案,切实履行指导丶督查和监管责任。组建高效丶便利丶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可追溯丶可比对的数据链条,既符合监管要求,又简化企业申报办理流程。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16日

(来源:国务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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