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退市就玩跨界,张磊的百丽新零售还能折腾出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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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IP做新零售跨界营销能否做到1+12

从新零售的角度看完,再来从跨界营销的角度看看。跨界营销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到如今可以说人人跨界,某种程度上,太频繁地出现大牌与大牌的携手,用户或顾客已经出现审美疲劳,一次平庸的跨界营销很可能面临失败的命运。

这就可能出现三种结局:

1+12,这样的跨界营销无疑是失败的,除了营销效果对不起双方投入的费用和精力,还可能因为一方的负面舆论导致另一方蒙受损失。过去电视广告铺天盖地的明星代言某种程度上就是非互联网时代的IP与品牌跨界,一旦明星或品牌出事,对方必定落不着好。

1+1=2,这种跨界算是中规中距,投入什么,预期就产出了什么,双方借助对方的力量实现销售效果或品牌宣传的目的。然而,从营销的追求来看,花1块钱获得1块钱的价值,并不是符合大多数企业的对传播的追求,也没必要费劲地来搞跨界这么复杂的营销了。而且,对于在信息爆炸时代动不动就产生审美疲劳的受众来说,总是1+1=2的最终结局是投入的边际收益逐步减少,到一定程度后,最终1+1=2很可能变成 1+12,例如ofo与士力架的合作,骑车享受免费士力架,不断执行后,消费者对赠送这一行为的敏感度必然下降,最终双方在赠送上的投入将换不回应有市场推广效果。

1+12,这应当是跨界营销的最终追求,它意味着同等投入将获得更大的回报,也意味着持续不断的新鲜和刺激将保证营销推广不会出现边际效益递减的情况。要做到1+12,关键在于跨界双方能够有充分的联结点产生协同效应,能够有化学反应而不是拼装到一起。典型案例是ofo与士力架推出的改良版:饿货救援单车,跳出骑车吃士力架的常规模式,把“救援”融入进来,直接车载士力架,对白领群体用车时段的解饿需求进行了挖掘和丰富。

毫无疑问,成功的跨界营销必然是1+12。对于IP与品牌商的结合来说,这种跨界要实现1+12,应当由如下几个条件:

1、融合的触点比产品本身可能更重要

对一场IP与零售品牌的跨界营销来说,决定它最终成效如何的绝不只在产品的品质好坏。毕竟,在同质化的年代,真的要说哪家品牌要比其他品牌产品品质要好很多,是不大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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