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近视,传统临床主要采取预防或者激光手术方法,效果不佳或者存在一定风险,于是,年轻的父母们纷纷寻找其他的代替手段。
近两年,一种新型的物理调理方法在家长的朋友圈中迅速传播,因为安全、卫生、见效快,使得人们愿意付出价格不菲的治疗费用。然而,也正因为如此,突出的经济效益,使得一些不具备治疗能力的商家违规操作,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就在上周,本站接到网友举报称:“青岛国华眼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生产的一款近视理疗镜——‘新型双光理疗眼镜’涉嫌使用过期的专利宣传造势,并以此为诱饵招揽生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给众多加盟商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为了证实网友的说法,我们多次试图登录青岛国华的官方网站了解情况。令人不解的是,青岛国华的官方网站一直处于无法打开的状态。于是,我们不得不在网友的指引下,关注了其在北京代理的公众账号。在公众号的宣传内容中,我们发现,青岛国华一共拥有三个专利证书,分别是:
2001年获得的新型双光理疗眼镜,专利号:012087106;
然而,本站却接到了全国多地网友发来的反馈,证明青岛国华双光理疗眼镜在专利权终止后,仍以“专利产品”进行宣传和售卖。
由此看来,青岛国华对于专利权终止后,继续非法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心知肚明。那么,非法标注专利标识,并以此为依据对外宣传,到底属于什么行为,背后又隐藏何种风险?为此,我们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据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认为:假冒专利行为具有欺骗公众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属性,而且使公众误认为有关产品或者方法是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以假乱真,损害了专利制度的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误导消费者的,在理论上即构成假冒专利。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青岛国华眼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青岛国华眼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为的性质即可认定为假冒专利。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同时,该律师还对该产品的消费者和代理加盟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治疗近视,应该选择合法、正规、有资质的机构。使用不合规的产品,不仅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延误治疗,而且事后的纠错成本过高,得不偿失。对于加盟代理商,责任更加重大,销售不合规产品,首先就把自己至于危险境地,无论背后的利益有多大,都应该尽快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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