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否如何判定?

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到底如何判定呢?

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所以,同样是知识侵权案件,关键是看内容由谁直接发布,如果说是由资讯平台上的第三方内容工作者提供,则资讯平台在其中扮演的就是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角色,如果内容一旦发生侵权,资讯平台则不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说是由资讯平台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提供内容,则后期因为内容侵权的后果,资讯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遏制侵权也需平台作为

虽然关于腾讯和今日头条此次的风波暂时告一段落,但在知识红利时代下的内容侵权并没有停止,而法律作为价值评判方的正义使者,不仅保证了内容供给方的价值,同时也给用户提供了更多内容价值的选择权。

27万元的赔偿对于一个互联网巨头公司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但对于平台的品牌价值却相当重要,因为在这个知识共享的时代,越是稀缺独有的有价值的内容,背后链接的资讯平台越有价值,尤其是在当下铺天盖地的资讯平台中,用户作为内容的享用者和提供者,用户对资讯平台情有独钟,凭的就是独有的内容价值。

而随着有价值的内容黏贴的用户越来越多,作为内容提供者自己的知识价值也会得到更多人的认可,随着点击率的逐步增多,内容价值的逐步放大,以知识工作者为标签的内容提供者也会越来越多,而此时连接着用户和内容提供者的资讯平台在双方数据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资讯平台自身的品牌价值也在流量的助推下得到完美的升华。

当然,一个有价值的内容平台对于用户自身的人生价值也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我想大家都应该知道吧,如果用户长期习染着不健康的内容,势必会感染用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伤害自己的同时对别人也会形成一定的威胁,所以法律在保障资讯平台内容价值的同时更应该引导内容提供方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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