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反垄断法》之外,此前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也被认为是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平台监管的趋势。

对沙俊成律师认为,不论是否有《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被处罚的行为均属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符合申报标准的都应当进行申报。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则是意味着国家监管的决心,其中第十八条也指出了 “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这些法律条款为今后相关部门的执法指明了方向。

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学军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谈到,2020 年 11 月 10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释放了强化网络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信号。202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于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未依法申报,分别作出罚款 50 万元人民币的顶格处罚决定,是加强平台经济监管的具体行动。

李学军律师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网络平台只要实施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就应当依据该法进行处罚。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应当受到监管和规范,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应当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在于竞争,市场主体实施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是市场竞争的天敌,是扼杀市场竞争的罪魁祸首。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是市场竞争主体中的新势力,对维持、促进乃至升级市场竞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互联网领域大型企业如果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危害尤巨。

对于 50 万元的定格处罚,有不少人认为该处罚金额过低,而低成本的违法行为,对于企业的约束有限。而美国、欧洲不少科技巨头触犯《反垄断法》,处罚金额就能上亿美元。对此,沙俊成律师表示,目前中国对于未依法进行申报的案件,最高的处罚是 50 万元人民币。而以欧盟为例,处罚的上限是违法企业整个集团在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的 10%。实际中,对于违法企业超过百万欧元的罚款也非常常见。

李学军律师指出,市场监督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阿里巴巴、丰巢、阅文网络平台处以法定最高限额处罚,是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的要求。至于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是否说明网络平台违法成本过低,是否导致违法企业获利,或者罚款 50 万元是否难以发挥行政处罚的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只能通过修订《反垄断法》解决。

李学军律师呼吁,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平台企业施以重罚,加大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势在必行。不过另外一方面,李学军律师认为,《反垄断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提高科学监管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水平也提出新的要求。如果对于网络平台企业设定的集中经营的备案审查标准过于苛刻和超前,导致在现阶段平台企业无法通过备案审查,平台企业违法经营也就在情理之中。

他强调,相关信息反映,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平台企业通过了集中经营的备案审查,这一现象应当引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官网信息显示,加上 12 月 14 日公布的 3 起案件处罚决定书以外,自 2019 年 8 月 30 日开始,累计公布了相关案件处罚决定书的数量达到 50 起。沙俊成律师指出,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罚数量并不少,此次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受处罚对象是阿里巴巴这样量级的新经济企业。不过,这一类型的处罚虽然很多,但是顶格处罚确实比较罕见。

2020 年 1 月 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 反垄断法 >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 反垄断法 >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规定,未依法申报的处罚金额上限提高到了上一年度该企业集团销售额的 10%。沙俊成律师认为,这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监管的趋势。

在接受采访时,李学军律师还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垄断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案由之一,如果有投资者有证据证明因阿里巴巴、丰巢、阅文等网络平台垄断行为使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懒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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