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用的是雪花秀还是雪莲秀?国内化妆品公司因傍名牌被判侵权

据悉,“雪莲秀”(Sulansoo)是上海一家公司推出的化妆品牌。可以看出,“雪莲秀”从品牌名称到外包装都与“雪花秀”构成近似,容易引起客户混淆。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韩国“雪花秀”商标权人将“雪莲秀”告上法院,认为“雪莲秀”侵权,近日,法院判决两名被告构成侵权,判令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4.7万元。

法院认为,“雪花秀”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雪莲秀”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雪花秀”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雪花秀”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雪花秀”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顾名思义,即此种对于标识的使用个,对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造成侵害。

具体如何造成侵害呢?

回到注册商标的性质及目的,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即注册商标是将权利人、商标及其商品/服务建议起对应关系。那么,任何可能或已经破坏或影响这种关系的行为,即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此种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或者误认商品的来源,进而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损害权利人利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行为,属于提供便利条件;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上文中的“雪莲秀”正是因为侵犯了“雪花秀”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才会被判侵权成立并赔偿近55万元。由此可见注册商标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企业注册商标不仅可以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在企业品牌受到侵权时也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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