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体育赛事独特性强,辨识度高。好的IP需要有独特的辨识度和难以被模仿的生产能力。例如:科比姚明作为体育IP之所以能有效维持,靠的是其他模仿者无法比拟的篮球技术,独特的体育精神和国家民族代表意义。体育运动及其赛事IP已经具备文化属性,代表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气质和精神。

最后,体育赛事IP具有网聚效应,用户参与性高。IP其实质是粉丝效应,粉丝因为热爱所以聚齐并形成口碑效应,而口碑辐射则是网聚效应的直接体现并可转化为商业价值。人们可能因为喜欢林丹而只用林丹代言的羽毛球拍尤尼克斯,甚至连家里的食用油都只用金龙鱼。

体育赛事IP还需相关法律法规保驾护航

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体育产业产值为3136亿元,所占GDP的比重为0.6%,其中体育用品约占80%,体育赛事产值不到10%。同年美国体育产业产值为4410亿美元,约占美国GDP的3%,其中大众体育健身服务业占整个产业的32%,体育用品生产产业占30%,体育赛事产业占25%。由此可见,我国的体育IP存在巨大发展空间,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

在国内相关立法尚不完善、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欠缺的情况下,巨大的版权成本未能得到相应的保护,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摆在互联网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方面,中国体育产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2014年10月,国务院的46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中国体育产业未来10年发展的目标,从现在一直到2025年,我国体育产业要达到5万亿元的规模。如果到了5万亿元规模,中国体育产业就将会成为中国的支柱产业。所以在这个时候特别需要法律先行,才能够让获得一个良好的发展基础。

另一方面,在全媒体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发展对于体育产业是一个机遇,同时也是挑战。第一它是针对体育赛事节目,尤其是直播节目;第二,它的版权保护对于整个体育赛事节目产业以及体育产业都至关重要。据悉,016年欧洲杯预选赛点播监测情况,100家网站对央视2016欧洲杯预选赛进行了盗播,侵权点播链接8118个,其中在线链接4610个,下线链接3508个,一共发现27个APP在央视2016欧洲杯预选赛播出期间盗播。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法律对赛事版权的保护是刻不容缓的。

体育产权保护,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事。说它简单,因为从来就没有人说它不应该保护,要说它复杂,在权利的个体、保护的主体、适用的法律、保护措施等方面,大家又是众说纷纭。一个上亿元产值的产业,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去规范它、调整它,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打造自身体育赛事IP,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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