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要补缴吗?看完你就明白了

公司注销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要补缴吗?看完你就明白了

公司注销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要补缴吗?看完你就明白了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周某建向原告秦某玉借款,并由某商贸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的二位股东是王某玲、刘某梅,均系认缴出资,最后期限为2034年。但是,周某建以某商贸公司提供担保后,该公司随后被注销。由于股东刘某梅,均系认缴出资,在公司注销时,认缴出资需要加速到期,向公司缴纳所欠出资,完成清算后再进行注销。该公司在对外负有债务(即为周某建提供10万元的担保)的情况下,未清算即注销,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对公司所负债务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很多人认为,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把公司注销就可以了,其实这样想是非常危险的,公司是注销了,但是股东需要对公司未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股东的有限责任将没有法律保障,股东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甚至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公司注销一定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否则公司注销了,债务仍然存在,只是转移到股东这里了。

原标题:公司注销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要补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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