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申请应予驳回

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中介绍,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同时,草案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

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

同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草案还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这些消息一经曝光,在知识产权圈子引发了广泛讨论,以下是商标圈截取的部分网友评论:

怎么判断申请人的申请目的?

**审查员怎么判断申请人的申请目的?难道一刀切?

**法是要修,现在商标囤积居奇确实比较多,商标乃为使用才能称其为商标。但是修法不能矫枉过正,一刀切的作风也是懒政,我们过往改革吃过不少这种懒政的亏。

**从公司成立到出产品,可能需要运作很多事情,未必申请了马上会投入使用,可能时隔几年才用上,怎么确定以使用为目的?

**对如何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此条较为感兴趣,新修订的法律出台应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和具体内容,而不应该笼统主观地作出判断,不应让一些人的不良行为让其他有需要的企业付出代价!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草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多处修改,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将人民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将罚款的上限分别提高到一百万元、五百万元。

可以借鉴他国相关法规?

这个后续应该加上一定时间内,申请人若是不使用该商标将失去专属权或者中断多长时间不使用同样视为丧失专属权!比如一年为期,否则,商标申请人的某目的,鬼知道,但又不能让恶意注册横行霸道,所以过了期限没有使用,以后即使发生侵权,事实查起来非常容易,何必弄这个虎头蛇尾的规定,既然无法判断申请人的目的,你如何知道他是否自己要用?所以用一定时限加以限制,并要求其不使用多久将即视为专属作废,岂不更体现立法诚意?

从商标注册还将如何改革,我们还需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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