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制造假冒品牌系列白酒提供散酒 这个共犯“栽”了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田某某在明知道吴某、沈某包装、生产制造假冒品牌白酒的状况下,以便谋取不法权益,以每斤8元、13元不等价钱,共14次销售给吴某、沈某散酒6230斤,价值53540元。除当场查获200斤外,别的散酒均被吴某、沈某包装成1000余箱品牌白酒,涉案价值人民币285500元。被告田某某盈利人民币3000元。另查清,吴某、沈某总共生产制造假该知名品牌系列纯粮酒4200余箱,涉案人员额度130多万元。同案判决的也有参加包装、提供运送便利、提供假冒品牌白酒空罐、为作假酒提供存储地址的十余名嫌疑人。

 

办案检察官提醒,依据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求,明知道别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生产制造、经营地、运送、存储、代理进出口等便捷标准或协助的,以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为假冒商标行为提供场地、运送等便捷标准或协助的,构成共犯,也会遭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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