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武大郎”商标被驳回,只因武大郎是我国“烈士”?

注册“武大郎”商标被驳回,只因武大郎是我国“烈士”?

注册“武大郎”商标被驳回,只因武大郎是我国“烈士”?

其实商标局是依法驳回!

不是商标局搞错了,人家是依法驳回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第2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所以商标局看似搞笑的驳回,其实是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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