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服装:
1) 仅规定型号,不带体型代号;
2) 例如:婴幼儿衬衫 80/48。
进口服装和出口转内销服装:
1) 应符合我国服装号型标志,不能只用“L”丶“M”丶“S”等代替。

4. 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GB/T 29862的规定。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丶行业或企业标准。标注示例见附录A

5. 执行标准

5.1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2完整的标注包括标准代号丶标准顺序号丶发布年号,常规产品对应标准见图3:

常规产品对应的执行标准

衬衫

GB/T 2660-2008

针织裙套

FZ/T 73026-2006

棉服装

GB/T 2662-2008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25-2013

男西服丶大衣

GB/T 2664-2009

风衣

FZ/T 81010-2009

女西服丶大衣

GB/T 2665-2009

睡衣套

FZ/T 81001-2007

西裤

GB/T 2666-2009

针织牛仔服装

FZ/T 73032-2009

棉针织内衣

GB/T 8878-2009

儿童服装丶学生服

FZ/T 81003-2003

羽绒服装

GB/T 14272-2011

连衣裙丶裙套

FZ/T 81004-2012

丝绸服装

GB/T 18132-2008

单丶夹服装

FZ/T 81007-2012

针织T恤衫

GB/T 22849-2009

茄克衫

FZ/T 81008-2011

针织运动服

GB/T 22853-2009

婴幼儿服装

FZ/T 81014-2008

针织学生服

GB/T 22854-2009

莨绸服装

FZ/T 81016-2008

机织学生服

GB/T 23328-2009

针织工艺衫

FZ/T 73010-2008

旗袍

GB/T 22703-2008

牛仔服装

FZ/T 81006-2007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20-2012

羊绒针织品

FZ/T 73009-2009

针织保暖内衣

FZ/T 73022-2012

化纤针织内衣

FZ/T 73024-2006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05-2012

针织家居服

FZ/T 73017-2008

文胸

FZ/T 73012-2008

被丶被套

GB/T 22796-2009

袜子

FZ/T 73001-2008

配套床上用品

GB/T 22844-2009

蚕丝被

GB/T 24252-2009

毛针织品

FZ/T 73018-2012

羽绒被

QB/T 1193-2012

针织儿童服装

FZ/T 73045-2013

针织腹带

FZ/T 70311-2004

针织裤

FZ/T 73029-2009

针织帽

FZ/T 73002-2006

针织袜套

FZ/T 73030-2009

图3:常规产品对应的执行标准

6. 洗涤丶护理标签

6.1 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展示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

6.2 当图形符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6.3 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W,P,F,用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

6.4洗涤图形符号应按照水洗丶漂白丶干燥丶熨烫和专业纺织品维护顺序排列,不可随意排列其顺序。

7. 安全类别

婴幼儿类产品标“A类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C类”。

8. 其它说明

8.1使用和贮藏条件: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注意事项;产品使用和贮藏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必须说明:如无,可不标注;

8.2羽绒产品耐久性标识丶含量标识需标注羽绒含量和充绒量,羽绒产品成分需标明成分类别及颜色,如白鸭绒丶灰鸭绒丶白鹅绒丶灰鹅绒等;牛仔服合格证上需标注是水洗产品还是原色产品。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形式

1丶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丶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丶缝合丶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丶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丶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丶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2丶产品的号型和规格丶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丶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耐久性标签必须包含号型和规格丶成分丶洗涤符号,并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如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如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3丶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1丶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丶醒目。图形丶符号应直观丶规范。文字丶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使用对比色。

2丶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丶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3丶使用说明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4丶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注:附录C中的要求均来源于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建议自行参阅相关标准。

转自天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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